北体党字〔2017〕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校)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北京体育大学章程》(北体字〔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各学院、附属学校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校)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院(校)分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校)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校)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校)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校)院(校)长(执行院长)、副院(校)长、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和学院(校)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扩大会议组成人员,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学院(校)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列席会议。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时,学院(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学院(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学院(校)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1至2周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校)长(执行院长)与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校)长(执行院长)主持,其中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议题,应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院(校)长(执行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或按排名顺序)的副书记或副院(校)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训练、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负责。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2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校)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三)学院(校)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
(四)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建议人选的讨论,学院(校)学术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聘任。
(六)各类人员岗位聘任、职员职级和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院(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
(九)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学院(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校)要在上述原则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校)长(执行院长)、副院(校)长、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院(校)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校)办公室;研究所(中心)等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校)领导汇报,由分管院(校)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校)长(执行院长)审定,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校)长(执行院长)会前应对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校)领导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校)长(执行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校)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重要人事相关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二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校)长(执行院长)或分管院(校)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议事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有关学术事务应听取其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保障其依照《北京体育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发挥学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议定事宜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校)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三十条 学院(校)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负责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校)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学院(校)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违反保密纪律、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所属各学院以及按学院管理的科学研究平台和奥林匹克运动学校,离退休党总支参照执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中心要根据学院(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基本要求,规范部(处)务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