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体党字〔2017〕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党政职能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种类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共3种,以下简称因私证照。
第四条 依据干部管理相关要求,中层领导干部属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证照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须填写《北京体育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经审批后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后续手续。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批准办理的因私证照从公安机关领取后,必须于7日内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备案。经批准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组织部集中保管。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证照。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现职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需在出国(境)前3个月填写《北京体育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校长、党委书记审批,经批准后,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严禁未按审批事项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目的地、行程、时间等。如未按计划成行,调整后的因私出国(境)日期超过原申请日期3个月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一律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严禁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除上级明确要求可持因私证照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证照出访执行公务;或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证照出访。
第十一条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中层领导干部务必要对本人因私证照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做好记录。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其配套文件要求,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违反因私出国(境)审批规定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要加强对因私证照办理审批和出国(境)审批及证照集中保管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财务处、审计处要坚决制止因私出国(境)费用公款报销。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