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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北体党字〔2017〕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体育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二)审定学校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训练、科研、党政管理中的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研究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研究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研究学校党委自身建设问题,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有关要求,讨论决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方案。

(八)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及作出的重要决定;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听取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十一)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听取纪委、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党委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意见。

(十四)研究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十五)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出席。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会议。党委书记或受委托副书记根据议题确定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固定时间举行。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经调研并充分听取有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意见,由党委常委审核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训练和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提出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须提出调研论证方案、必要材料和明确意见。

(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建议。

(五)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列为常委会讨论议题。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须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前3天向党委办公室提供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文字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保密材料除外)。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各常委,必要的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或于会议开始前分发。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和末位表态制度。分管校领导(或常委)向会议报告情况,其它班子成员应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明确表达观点,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应少数服从多数,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遇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情况,一般应推迟表决,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紧急情况,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须由1名常委动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在会前征得2/3以上常委的同意,并报经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复议。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应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并通报各常委。

第四章  议决事项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应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务工作,并对议决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向常委会汇报督办结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内保密制度,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凡涉及与会者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校办字〔2011〕66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