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体党字〔2017〕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加强领导班子决策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北京体育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阵地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安排及重要问题、事项研究、部署。
3.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建设等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调整。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校内设机构、编制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
7.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
8.学校教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制定、调整,人才招聘、引进,重要人才使用。
9.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等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1.学校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建筑、无形资产等办学资源的处置、配置及调整。
12.校级及以上重大评价评奖及表彰。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综治矛盾的化解。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部、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任免、调整。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聘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对学校办学规模、条件保障、办学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承担的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学校承担的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学校承担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单台或批量1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
5.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调整、调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
3.5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决,100万元以上的应由党委常委会议决。
三、决策程序
(一)决策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进行酝酿沟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学校领导班子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议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4.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召开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应做好发言准备。
(二)决策过程
1.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
3.逐项作出表决。需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应逐一讨论并表决。“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4.组织列席旁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决策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1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五、责任追究
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等原因,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