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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北体党字〔201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教党[2016]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巡察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机关党委、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以下简称“巡察办”),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主任(处长)担任。

第九条  巡察办职责: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部门(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

(一)学校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学校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四个意识”不强,不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正确办学方向;未能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等问题;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人用人,以及独断专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反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执行学校党委决策、决议落实情况中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党委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按照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原则上每年巡察3—5个部门(单位);专项巡察主要围绕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及巡察整改情况,随时组织。常规巡察工作时长一般为10个工作日,专项巡察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相关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提前向被巡察部门(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向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五)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教职工涉嫌违规违纪的具体问题线索,应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六)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八)对各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九)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巡察组应及时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反馈至被巡察部门(单位);

(十)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部门(单位)从严管党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党组(党委)、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所属师生员工和有关人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下属部门或有密切关联的部门(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侧面了解被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党政联席会、部(处)长办公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收到巡察办整改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巡察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部门(单位)督导整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巡察单位加强和改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学校党委对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