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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党内荣誉表彰奖励办法

北体党字〔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0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基层党支部和党的关系隶属学校党委的正式党员,其荣誉称号的授予与表彰奖励的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其评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纳入学校党内荣誉表彰体系,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  公开、公平、公正。

(四)  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  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筹领导党内荣誉表彰工作,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奖项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党内荣誉表彰奖励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二者均面向个人和集体进行评选。

第七条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两优一先”),以及党龄30周年纪念章、党龄50周年纪念章。

第八条  非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以及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专项表彰奖励,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九条  学校党内荣誉表彰奖励通过评选授予和普遍授予两种方式产生。“两优一先”通过评选授予,即按照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每年评选1次,表彰的数量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党龄30周年纪念章、党龄50周年纪念章采取普遍授予,即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授予。

第十条  学校党内荣誉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制定表彰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产生推荐对象。

(三)申报。各基层党组织逐级推荐,分党委(党总支)初审后,将推荐人选的审批表、主要事迹等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

(四)考察。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五)审核。学校党委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六)公示。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师生,业绩显著、事迹突出,在教学、科研、训练、管理、服务、经营等本职岗位上或重大活动任务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受到党员和师生员工广泛赞誉。

第十二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二)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专业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

(三)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党性、重品行,廉洁奉公,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累计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主动向党中央看齐,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切实履行党建责任,有效实现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积极创优争先,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带领师生员工在推动改革发展、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正,党员队伍素质优良、形象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赢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信任和拥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年度党内荣誉表彰:

(一)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属人员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

(二)因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及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党员之间或党员与党外群众之间矛盾尖锐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每年“七一”前,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党内荣誉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荣获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牌、奖章、证书等按上级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学校党委监制。

第十七条  获得学校党委党内荣誉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有关待遇按照校级奖励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全国和省部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运用校报校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个人荣誉的相关资料应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用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者,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荣誉称号获得者或评审对象者,要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表彰荣誉,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一段时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四)发生不适宜再继续享受表彰荣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撤销表彰荣誉后,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