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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北体党字〔2017〕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体育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有关事项。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五)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六)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七)其他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委员出席,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议题确定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如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提出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须提出调研论证方案、必要材料和明确意见。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实行一事一议。应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向会议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代替;然后进行讨论,再根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应少数服从多数,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须由1名常委动议,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复议。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凡需党委全委会议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决事项,应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出席、列席党委全委会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内保密制度,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凡涉及与会者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