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体党字〔2017〕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北京体育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坚持从严管党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训练竞赛,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北京体育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决定增补党委委员。
(五)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六)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实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七)其他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以下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和党务管理中的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有关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工作;
(六)研究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学校党委自身建设问题;讨论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九)听取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十)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十一)听取纪委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党委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十二)研究校长办公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常委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是中共党员的校长或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学校党委讨论决议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部署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定的需要校长办公会落实的事项;
(三)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四)研究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规章制度建设等;
(五)研究需向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领导机关提交的重要报告等;
(六)研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各院系和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答复其请求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问题。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有效途径。
第二十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坚持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握体育强国梦与中国梦息息相关的定位,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3日